01基本情况
2001年某村民郭某在某公司上班,从事门卫工作,月工资从开始的260 元到后来的450 元。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郭某缴纳过各项保险。2015 年4 月,公司张贴通知要求郭某搬走,但并没有给予财产交接,郭某继续上班到2016 年3 月4 日,双方财产交接完毕。后郭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劳动裁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后郭某不服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郭某各项款项76300 元。
02村居律师讲述
马律师接到郭某电话了解案情后,先和郭某到援助中心办理了援助案件手续,又对案卷进行了全面整理,发现某公司没有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郭某与公司已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郭某工作期间,某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某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单方解除的情形,但由于郭某没有任何证据来证实以上事实,为了帮助郭某维护合法权益,追回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马律师积极搜集证据并制作调查笔录。从第一次开庭到二审开庭结束后,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马律师也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最后因差额太大没有调解成功。后经二审判决,郭某终于拿到某公司支付郭某各项款项76300元的胜诉判决书。
03总结启示
通过本案的法律援助,我们会发现,当自己权益受到伤害时,或者遇到问题需要应对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