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当事人刘某于2014年9月份到某处工作,岗位为环卫车司机,进行垃圾的运输工作,约定工资收入是每月3500元。两年多来,当事人刘某均能按某处指示完成公司环卫站的各项工作。自2015年起某处一直拖欠工资,后经镇政府协调,某处才在2016年12月份及2017年1月份给付当事人刘某7个月的工资。截止当事人刘某提起仲裁之日,某处仍欠当事人刘某4个月的工资。在社保中心可以查询到某处为当事人刘某缴纳的工伤保险记录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17日,未缴纳除工伤保险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当事人刘某向晋城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高律师帮助下向晋城市城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02村居律师讲述
某处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且未按约定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现当事人刘某可以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某处支付当事人刘某经济补偿金。故仲裁请求:第一、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第二、请求裁决某处支付当事人刘某工资14000 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 元。仲裁庭裁决某公司支付当事人刘某经济补偿金10500 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之后,当事人刘某从某公司处结算了工资。
03总结启示
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案中,劳动合同法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规范公司行为,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应该勇敢保护自己合法权利,通过法律渠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