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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宜律所 ·精选案例 |带伤坚守岗位,回家猝然离世:一场跨越“48小时”的工伤认定之战
时间: 2025/8/5
点击量:133

01

带伤坚持工作,回家后不幸离世


煤业公司保卫科长王某,骑车前往单位外炸药库(其工作职责)检查途中,因头晕不慎摔倒。他强忍不适完成工作并告知同事后下班回家,约18点突发昏迷呕吐。送医诊断为脑干出血,深度昏迷(GCS评分3分),医学判定已无存活可能。家属坚持抢救8天后,王某不幸离世。人社局认为不符合工伤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决定。



02

两大难题阻碍工伤认定


人社局拒认工伤的主要理由:

一是王某去单位外炸药库属“因工外出”,摔倒地点非直接“工作场所”;

二是王某是回家后才突发严重症状,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规定。



03

律师智破困局


(一)锁定工作关联


收集同事证言、工作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明王某系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时摔倒。


(二)扩展“工作场所”


援引最高法院指导案例40号,论证往返于单位与必要工作场所(炸药库)之间的道路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摔倒地点即在此。


(三)破解“48小时”


强调王某工作途中“头晕摔倒”即为突发疾病起点;其未立即就医是因普通人缺乏医学知识,误判病情且尽责完成工作,属“正当理由”;入院时已达不可逆脑死亡,后续抢救属家属情感坚持,死亡根本原因系工作期间突发疾病。



04

情理法理平衡,终认工伤


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责令新认定工伤(即应认定)

法院认为:

1、王某摔倒地点属工作场所合理延伸;

2、其工作中突发疾病(头晕)有据,未及时就医有正当理由;

3、入院时已符合脑死亡标准,确系突发疾病所致,且在症状出现后48小时内达死亡状态,家属坚持救治不改变工伤认定本质。



05

律师提醒


工作期间(含合理通勤区域)突发不适,务必重视!及时就医、告知单位,保留证据(现场、证人、就医记录)。了解“48小时规则”:突发疾病起点可能在工作中出现症状时。



06

结语


工伤认定需依法依规,也需结合个案、情理及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本案不仅为逝者争取了公正,更清晰界定了工伤认定的关键要素,可见,法律在守护权益的同时,也体现着人性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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