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案为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因涉及被告人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的 “漏罪”,增加了非监禁刑适用的辩护难度。辩护律师从立法原则、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效果等角度辩护,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判处非监禁刑。
01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被告人A借用XX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古城墙修复工程,为施工便利,于2014年底私刻 “XX建设有限公司古城墙修复工程项目部” 印章,并用该印章与墙砖供应商B签订《购货合同》。后因材料款纠纷,XX公司发现A伪造印章并报案。
经查,A于2019年8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伪造公司印章罪系A在缓刑判决前的 “漏罪”,故不应适用非监禁刑。A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02
辩护意见
面对公诉机关坚持“漏罪不适用非监禁刑” 的量刑原则,辩护人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有力辩护,具体如下:
1、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有限
A于2014年底私刻甲公司印章,仅在2015年8月签订《购货合同》时使用过一次,此后未再启用,距今已逾八年。从主观动机看,其刻章目的是为解决与甲公司总部分隔两地、联络不便的问题,仅用于项目部内部管理及工程推进,无任何违法获利或合同欺诈意图;客观行为上,所签合同内容真实,签约过程无欺诈、胁迫情形,且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未产生纠纷;从危害后果看,该行为未造成任何一方经济损失,也未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明确,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首先,案发后A第一时间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积极与XX公司在内的各方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XX公司的书面谅解。这一系列行为不仅修复了因犯罪行为受损的社会关系,更充分体现了其对自身行为的深刻反思和真诚悔悟。其次,A自始至终保持了认罪认罚的态度。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他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 “坦白”;庭审过程中,其当庭明确表示认罪认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3-15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中,A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认罪悔罪,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中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3、缓刑考验期满后漏罪不应重复评价
A曾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服完缓刑,而本案行为发生在2014至2015年间。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仅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需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对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情形未作规定。辩护律师指出,在刑事司法领域应恪守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的原则,结合罪刑法定及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原则,不应将已执行完毕的缓刑与本案漏罪合并评价,仅需对本次犯罪单独判处。
4、适用监禁刑可能引发多重不良影响
A常年承包工程,目前仍有多地项目在建,雇佣了数十名员工。若对其判处监禁刑,可能导致工程停滞、工人失业、材料商维权等连锁反应,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相悖,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03
一审结果
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A管制一年。
04
律师手记
刑辩律师的职责并非 “脱罪”,而是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利,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本案中,律师通过援引法律原则、细致梳理案件情节以及充分考量社会影响等方式,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最终实现了罚当其罪,取得了各方满意的效果。同时,该案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通过精准适用非监禁刑,既彰显法律威严,又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转,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