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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宜律所 ·精选案例 | 发包人胜诉!“无施工证据+债权转让”套路被破,法院:转让无效
时间: 2025/7/17
点击量:19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或通过“债权转让”追讨欠款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两种路径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近期,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仅凭一纸合同想“空手套白狼”?行不通!


案情回顾:一张分包合同+债权转让,能要到工程款吗?


某建设公司曾承包某局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尚有近千万工程款未结清。后来,某商贸公司拿着与建设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某局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这笔工程款。

商贸公司称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且已通过债权转让获得了这笔债权。但法庭上,他只拿出了分包合同,拿不出任何施工记录、签证单、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凭证。更关键的是,建设公司早已是失信被执行人,涉多起官司,账户被冻结,却偏偏把这笔债权转给了商贸公司。


法院判决:两大理由驳回诉求


1. 债权转让无效

建设公司与某局的主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转包或转让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同时,建设公司在自身负债累累的情况下转让债权,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属于滥用民事权利,违反诚信原则,转让行为自始无效。

2. 不认可“实际施工人”身份

法院指出,认定实际施工人不能只看合同,必须有施工记录、请款单、验收单等一系列施工过程证据。商贸公司拿不出这些,自然不被认可。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商贸公司的诉求。


案件启示:这几点要记牢


- 签合同时,明确“禁止债权转让”条款能有效规避风险;

- 债权转让不能违反诚信原则,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律不保护;

- 主张“实际施工人”身份,必须准备完整的施工证据链,缺一不可。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守住法律和合同的底线,别让“小聪明”变成“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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