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企业发展迅猛,这些公司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一些导致公民合法财产被侵占,妻离子散,有家难回等问题。
所以,了解与防范“套路贷”,避免掉入“套路陷阱”对我们至关重要。
基本案情介绍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解某等人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间,共同出资、经营“某资产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从事小额借贷业务。
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及解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甲、董某、黄某某、刘某、周某某、王某、沈某、胡某、马某甲及吴某甲、华某某等人,在与马某乙、吴某乙、陈某乙等多名被害人办理借贷业务的过程中:
以民间借贷为幌,采用“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胁迫逼债”等手法,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7万余元。
2017年12月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诉刑诉[2017]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董某、黄某某、周某某、王某、沈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胡某、马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事实
1对被害人马某乙实施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6年6月15日,被害人马某乙向该公司借款2万元,由陈某甲、黄某某先与马某乙约定“出借2万元,借期一年,需还款4万元,每月等额本息还款3,300元”;
并诱骗马某乙写下4万元借条后,同时出具一张内容为“借款8万元”的翻倍借条;
再由朱某某提供8万元,董某、周某某带马某乙至工商银行“走账”,制造由董某借款给马某乙的银行流水痕迹;扣除服务费后,仅将现金1.7万元交予马某乙。
2016年6月至9月间,被害人马某乙均按照约定每月还款共5期计1.65万元。
2016年9月下旬,董某将马某乙约至某公司,肆意认定其违约,要求其除去之前所还1.65万元外,另需还款4万元,马某乙拒绝。
2016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沈某被害人马某乙诱骗至一辆轿车内,对马某乙实施殴打,在公司进行看押,向马某乙索要4万元,后马某乙被逼与父亲联系筹款。
同日下午16时许,马某乙父亲支付4万元后,马某乙才被释放。
2对被害人吴某乙实施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6年9月26日,被害人吴某乙向某公司借款5万元,由黄某某先与吴某乙约定“出借5万元,借期一年,每月等额本息还款8100元”,并诱骗其出具一张内容为“借款13万元”的翻倍借条;
再由朱某某提供13万元,刘某、周某某、马某甲、沈某带被害人吴某乙至工商银行“走账”,制造由刘某借款给吴某乙的银行流水痕迹;扣除服务费后,仅将现金4.3万元交予吴某乙。
2016年10月,被害人吴某乙未按约定还款,被告人朱某某、董某、周某某、王某、马某甲、胡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对吴某乙进行看押,并逼迫其签订一份金额为11万元的虚假租赁合同,并据此向其索要9万元;
同年10月31日0时30分许,吴某乙被释放。2016年11月5日,被害人吴某乙筹集钱款9万元支付给朱某某等人。
3对被害人陈某乙实施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6年6月17日,被害人陈某乙向该资产公司借款10万元,由陈浩、黄某某先与陈某乙约定“出借10万元,借期6个月,每月等额本息还款2.17万元”;
并诱骗其签订一份购买方为空白,内容为“将陈某乙某动迁安置房以80万元价格出售”的虚假房产买卖合同,要求其出具一张内容为“借款16万元”的借条;
再由朱某某提供16万元,董某、周某某、王某甲带被害人陈某乙至银行“走账”,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后周某某、王某甲带吴某乙“看房”并扣除服务费,仅将现金9万元交予陈某乙。
2016年7月至11月,被害人陈某乙先后多次按约定还款至黄某某、董某账户共计10.85万元。
2016年12月,陈某乙未按时还款。2017年1月上旬,朱某某、阳、王某、沈某及陈浩、解某等人约陈某乙至该资产公司,逼迫其写下一张内容为“借款5万元”的借条。
2017年1月27日,被害人陈某乙支付钱款2.17万元。
辩护人观点
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自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虽系主犯,但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能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据此请求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黄某某、刘某、马某甲等人及其辩护人庭审中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他们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又系从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本案被害人也获得了退赔并表示了谅解,据此请求对被告人董某、黄某某等人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某、刘某、周某某、王某、沈某、胡某、马某甲等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分别处以不同等级有期徒刑及罚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小结
本案实质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的运作机制与传统民间借贷的零散化、个人化、嵌入在关系型社会结构中特点完全不同,大多是公司化经营,成员熟悉相关金融业务与法律知识,组织化犯罪的程度比较高。本案就是公司化经营,诱导受害人受骗。
“套路贷”的套路在于,通过非法的手段,以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转账流水,以服务费、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费用。
“套路贷”如此荒唐,很容易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清欠款,因此其贷款回收还存在恐吓、威胁等手段暴力催收行为。
表面上看“套路贷”是高利贷,但这只是在合法的形式下掩盖其诈骗勒索犯罪。
打击套路贷亟须法律精准发力,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针对套路贷的新型诈骗行为明确要求予以刑事打击。
律师建议
1、借款请从银行或其他正规网贷渠道进行;
2、民间借贷不要随便签下高于借款额的借条;
3、增强基本的民事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签署合同时对明显的不合理地方应及时提出反对;
4、如遇到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发放高利贷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