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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宜律师以案说法之-----同居析产、子女抚养问题法律研究
时间: 2016/10/10
点击量:1663


 

一、基本案情

原告: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某某市某某村人,农民,现住本村。

被告:段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某某市某某村人,农民,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诉至某某人民法院,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判令被告返还彩礼70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的女儿归被告抚养,并要求原告支付女儿从出生至今的抚养费20400元,治疗白癜风所花去的住院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79874.9元。要求判决原告按每月400元一次性付清女儿的抚养费计52800元,并承担女儿继续治疗费80000元。驳回原告返还彩礼7000元的请求,判决原告返还被告个人财产五羊摩托车一辆价值6700元、沙发一套、茶几一个。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法其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现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双方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孩子仍随被告生活,原告应承担孩子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可根据2008年农村人均消费支出3098元计算,每月为258元,10年共计30980元。被告主张为女儿治疗花费79874.9元,其中有单据花费26001.6元,无单据花费53873.3元。但考虑到孩子生病期间,被告为孩子治疗也确实付出了一定心血,对被告的该项主张原告可酌情给付被告人民币40000元。原告主张给付过被告彩礼70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主张要求原告支付从2001年元月至2009年6月孩子培养费20400元,以及要求原告返还摩托车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原告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30980元及医药费40000元,共计70980元。

    三、律师分析

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如下几个法律问题:1.事实婚姻如何认定2.同居关系如何认定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4.彩礼的返还问题5.子女抚养及抚育费相关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1994年2月1日,我国公布实施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而这一条例成为了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分界点。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只要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结婚登记;而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如果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同居关系如何认定。本文要论述的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同居关系是个抽象的概念,难以进行明确的界定,在此我们借鉴司法实践,对同居关系进行了如下细化,主要表现为:1.在内部称谓上,双方以夫妻名义互称。如称呼对方为“爱人”、“老公”、“老婆”、“亲爱的”等夫妻之间特有的表达爱意的亲密称呼。在内部行为上,双方互相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互相忠诚,关心、照顾对方,实施夫妻之间的亲密行为,如一起拍摄婚纱照,一起出游等,给予对方宽容与理解。2.在外部称谓上,向他人以“爱人”等称谓介绍彼此,以使外人明了对方就是自己的夫或妻。在外部行为上,则表现为双方以夫妻身份一起出席重要活动,在一些民事行为上互为代理,如购置家具,代对方签订合同等行为都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在外人眼中,双方都有权代理彼此。3.在财产关系上,双方的收支混同,不计较个人得失,各项支出都主要用于双方之间的共同生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双方都有权决定。以上是一些比较细化的认定同居关系的情形,但认定同居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能单单只凭其中一点或两点就认定同居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而是需要综合考察,权衡之后再下结论。

(三)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容易混淆,故此对二者做了如下区分:1.两者的实质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表现为男女双方虽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法定婚姻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以上状态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而同居则仅需要双方共同生活即可。2.两者的身份形式不同。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视为合法夫妻关系,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而同居关系中的男女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3.两者的法律效果不同。事实婚姻与办理登记结婚的法定婚姻字处理时视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受到相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除结婚时缺乏形式要件外,其余处理完全相同,男女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关系则不受婚姻法保护,除因同居所产生的子女抚养问题可以适用婚姻法外,其他涉及财产的问题则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应当按一般共有分割或者个人所有财产各自取回,同居关系解除即可。4.两者的法定继承效果不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可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双方互相发生法定继承。而同居关系中,除立有遗赠协议将财产赠与一方,否则双方之间不发生法定继承。

(四)彩礼的返还问题一直是离婚时涉及较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解释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形下,彩礼才予以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需要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因为原告段某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给付过被告段某彩礼7000元,故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

(五)关于子女的抚养及抚育费问题。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在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其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在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即子女满十周岁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果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对于抚育费的给付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而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则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育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一般给付至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未成年子女,即劳动成年的子女,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另,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四、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财产分割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五、启示录

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不同,不只在于一纸婚姻登记证书的有无,还在于各项权利义务的差别。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其子女的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中婚生子女的相应规定。但财产的分割却成为了一个比较棘手问题,因其并不适用《婚姻法》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在解除婚姻关系时,除约定财产制外,都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但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在同居期间,要擅于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同时也希望正在同居的男女能够让同居关系走上合法的渠道,成为婚姻关系,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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