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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须知
时间: 202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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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底新冠疫情肆虐以来,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防控疫情,离不开科学和医学,但同时也需要法治在特殊期间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居民群众们对疫情防控中常见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应当具备一定的了解。

以下案例和法律法规供大家引以为戒,参考学习。


图片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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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4日,“忻州隔离男子曾在太原嫖娼”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依法调查查明:2月24日,李某(男,44岁,晋中市人)自行编造“忻州隔离男子曾在太原嫖娼”的虚假信息并在微信群内发布。此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李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相关问题: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防控期间,散布相关疫情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小结:肆意散布虚假信息的情形自智能手机普及以来屡见不鲜,居民们在浏览网上信息时更应当加强自身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多多关注、浏览官方信息,对来路不明的信息不要对外大肆传播,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

图片图片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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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云南省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旅居武汉,其返回景洪市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隔离观察治疗。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其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郦某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相关措施。


案例三: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其女友宋某某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怡家苑公寓与朋友聚餐饮酒后滋事,宋某某谎称赵某某系湖北返京人员,民警调查核实二人的身份信息及行踪轨迹时,赵某某多次推搡民警及辅警。18时25分许,赵某某突然搂抱民警隗某的颈部,致其颈部软组织损伤。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

相关问题: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2月26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结:高速路口冲撞卡口、拒不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尤其在疫情期间,居民们更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给自己和家庭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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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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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6日,李某在广东省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住院部西五病区肾内科走廊,从护士站外的治疗车上拿了一支带针头的注射器进入护士站,走到正在工作的护士张某身后,用左手勒住张某的脖子、右手持注射器针头抵住张某右颈部,以要面见专家反映新冠肺炎情况为由挟持张某,致张某右颈部皮肤损伤。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问题: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小结:伤医、杀医案件对于社会风气的影响之恶劣人人有目共睹,尤其在疫情期间,医护人员们不顾危险冲在抗疫第一线,用血肉之躯为人民筑起了生命防线,若因为自身原因将这道防线冲垮,受灾的只有无辜的广大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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