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主体背景
2018年3月21日,某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刑诉(2018)146号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指控被告人朱某、韩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02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朱某从一网友处得知经营模特写真图片能够赚钱,遂预谋通过开设网站转售模特写真图片、视频网站进行牟利。
朱某先出资租用境外网站服务器,制作网站“图库啦”,并在网络上批量购买网站源数据储藏于百度云盘。然后,在网站“图库啦”与其百度云盘之间建立链接,供他人通过此网站观看和下载自己百度云盘内的模特图片和视频。朱某给该网站设置会员权限分为VIP会员、普通会员,并注册第三方支付平台“云发卡”和“快发卡”账号接受他人缴纳的会员注册费,以此牟利。
截止2017年9月26日,共发展会员9592人,通过收取会员注册费牟利438635.6元。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韩某得知朱某经营“图库啦”网站收入可观,也欲经营类似网站进行牟利。于是请朱某为其制作类似网站,后朱某为韩某制作网站“套图撸”,韩某以同样的方式通过收取会员注册费进行牟利。
截止2017年9月26日,韩某共发展会员412人,通过收取会员注册费牟利17223.61元。
03 检察院起诉事实
经公安机关从“图库啦”、 “套图撸”网站提取部分图片及视频进行司法鉴定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朱某、韩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04 律师辩护观点
对于朱某犯罪的辩护意见要点:
1.本案被告人根据能看到网站资料的数量对网站会员等级作了区分,能看到本案淫秽物品的均为VIP会员,应当按照VIP会员(实际能看到淫秽物品的人)为范围认定犯罪。
2.被告人朱某接到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应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朱某向公安机关举报16个淫秽网站,帮助公安机关打击、净化网络空间,应当减轻处罚。
05 公安、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内容
检察官更正《起诉书》指控的朱某色情网站的会员人数及获利金额。截止2017年9月26日,共发展VIP会员2851人,牟利351445.8元。
06 法院审理态度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朱某、韩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在侦查过程中检举揭发16个色情网站,认定为立功表现,可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07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韩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351445.8元(违法所得及罚金从冻结款项中予以扣除)、追缴被告人韩某违法所得17223.61元(已缴纳),上交国库。
办案小结
随着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实现了“开放与共享”的构建宗旨,网络空间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电子商务、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等虚拟空间,使人们感受到网络所带来的便利和效益。
但与此同时,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亦相伴而生。本案中朱某和韩某正是无法区分模特写真与淫秽物品的边界,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朱某案发后,在询问阶段能够如实交待自己在此案中的全部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且有立功表现,争取了法律的减轻处罚。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的核实了淫秽物品的传播范围、人数、金额,做到案件准确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的原则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必要的惩罚对于打击犯罪是重要的,但通过相应的教育手段改造一个青年人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更大的意义。
小贴士
了解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