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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马圪当乡武家湾村典型案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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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 王伟锋
一、基本情况
武家湾村水库堤岸有14户村民未经审批违法搭建部分彩钢房,对水库防洪安全及武家湾村整体规划和卫生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乡政府希望该片区统一规划管理,做大做强武家湾村休闲旅游业。
二、法律服务工作概述
(一)处理困难
因执法力量不足,村民守法观念薄弱等多种因素制约,劝阻制止效果不佳。马圪当乡人民政府和村委拟采取相关措施,依法依规处置违建人员及建筑设施。同时,乡村两级因工作人员大多世代居住于此,担心影响邻里关系,引发邻里矛盾,损害和谐美丽乡村建设。因此乡村两级都很头疼,一方面要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发展旅游业,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和谐稳定乡村局面。故,作为马圪当乡的村居法律顾问单位,乡政府向我所咨询,希望我们能给出合法恰当、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答复建议
就马圪当乡政府咨询事项,我所律师认识到此事项的复杂,不能简单粗暴的直接适用法律进行行政处罚和强拆,而要兼顾行政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经过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提出三条处理建议:1、民主协商,违建人员自主纠错;2、相关权利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违建人员承担侵权责任;3、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行政拆除。
1、民主协商,违建人员自行纠错。
14户村民未经审批在水库堤岸违法搭建部分彩钢房的行为,是由于相关部门普法宣传工作不到位,村民守法观念薄弱等多种因素导致。本着建设和谐美丽新农村的精神,支村两委应积极和违建人员进行民主协商,努力寻求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村集体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纠纷解决途径,促使违建人员自行纠错。(1)针对违建人员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行针对性的协商,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解决每个人的不同需求,促其自行拆除后由村集体回收统一规划管理;(2)由违建人员协商自行组成管理组织或由其中一部分有威望有能力的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纠正,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及村整体规划;(3)积极寻找合适人选进行合作,由其承包经营和管理,并由其与违建人员协商解决违建设施。(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承包人员做出一定优惠以吸引承包人)
当然,以上解决方案的出台与实施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和村级重大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并进行公示。
2、相关权利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违建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14户村民在水库堤岸修建临时简易房的行为未得到村委的授权,侵犯村集体对该地块的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故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违建人员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相关程序为:(1)支村两委会议形成决议(要求违建人员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2)决议进行公示;(3)向违建人员送达告知书;(4)到期限未自行拆除的,村集体雇佣工程队进行拆除。以上程序要全程留痕、存档,以作为证据。(5)若违建人员既不自行恢复原状又阻挠村集体进行拆除,则以村委会名义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3、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行政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之规定,乡政府和县政府都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行政处罚及强拆。水库堤岸简易房建设人员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筑建设,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处罚情形,乡人民政府可就相关人员违法事实,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若乡政府处理,则应严格规范程序,确保法律文书及程序准确无误。
由于行政处罚及强拆会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引发社会矛盾乃至流血事件。所以,为预防由强拆而引发邻里矛盾,破坏村镇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为积极稳妥处理违建问题,建议乡政府向县政府请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及强拆。
(三)案件进展
经过我们向乡政府提交法律咨询答复意见及专程前往实地查看并与乡村两级干部面对面交流,乡政府认可了我们出具的解决方案。现正在按照议事决策程序积极稳步推进。后续我们还将切实履行作为村居法律顾问的职责,持续积极跟进,及时帮助乡村两级解决事件进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努力促进该事项尽早圆满解决,推动武家湾村乃至马圪当乡旅游事业的展翅腾飞。
三、总结启示
本案件涉及农村私搭乱建问题严重,乡(镇、街道办)政府如何认定私搭乱建的法律性质,如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政府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没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县乡两级政府和人民法院都有强制拆除的权利。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由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来看,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故排除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但是该类事项不能简单粗暴的直接适用法律进行行政处罚和强拆,而要兼顾行政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首先为尽早解决该事项,实现统一规划管理,提升村级管理水平和改善村容村貌,应相互协商,由私搭乱建人员按照规划统一整改营业或者寻找合适的第三方承包者,由其承包后与私搭乱建者自行解决。其次,由村集体以侵权为由要求私搭乱建者承担停止损害、还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如不履行,按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申请法院先予执行,以实现较快的解决该事项;最后,应该考虑社会效益,即应保证乡村和谐稳定发展,避免矛盾激化,故行政强拆手段只能作为最后的保障措施。而且为避免邻里纠纷和矛盾,宜将该事项上报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强制拆除。
2017.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