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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咨询类——甘润村租赁合同纠纷
时间: 2017/9/16
点击量:1925


提供法律咨询类

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巴公镇甘润村典型案件(2)

提供法律咨询

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    孙海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6月22日,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委与张国强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约定甘润村委给张国强提供村东原村办煤矿场地一处(约40亩),张国强将其改造成为一处园林式场所,张国强每年分两次支付租金4万元,合同有效期30年。张国强租赁后,成立驾校,将土地修建成了练车场。2015年4月19日,甘润村两委成员、党员、村民代表进行讨论后,认为该合同未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实施,侵害了村民权益,遂诉至法院。

二、法律服务工作概述               

顾问律师接到村委询问后,与村委成员进行了详细沟通,确定该协议确实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并分析如下:

1、该协议的签订程序违法。在村里召开了村民大会的情况下,该租赁协议为经过村民大会审议,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24条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行农村基层管理组织“四议两公开”的制度。

2、2015年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公布实施,泽州县是试点县之一,国务院在出台意见时强调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重点在于同权同价。泽州县作为试点县,每亩土地的入市价格在5万元左右。本案协议40亩土地每年4万元,显失公平。

3、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仍然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本案租赁土地并未办理用地手续。《场地租赁协议》无效,张国强应当限期返还。

三、总结启示

在农村改革过程中,侵害农村集体、村民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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