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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巴公镇巴公二村典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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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 马凤鸣
一、基本情况
巴公村民杨某诉被告于90年代拆除其房屋后,未予以置换新房,被告则认为不置换房屋是因为已经给过原告房屋补偿款,该补偿款用于抵作原告应交纳给被告房屋的租金,并有杨某妻子的签名及被告出具的补偿款收据为证。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房屋原状或者予以置换房屋并赔偿损失。该案经法院审理后驳回杨某诉讼请求,后进行重审。
杨某至巴公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
二、法律服务工作概述
在审查了杨某提供的一审诉讼材料后,顾问律师向杨某就诉状中的事实部分进行逐一认定,并根据杨某的陈述和相关材料,结合法律依据,向其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
1.原告是否认可被告提供的租金收据中5100元房屋补偿款和被告单方出具的收据,且单方将5100元补偿款抵作租金有无依据。被告并无拆迁补偿协议以证明与原告有约定拆迁补偿款5100元。
2.如原告所述真实,原告须完善证据,证明被告无法律依据情况下进行非法拆除,可要求被告提供拆迁手续。结合原告提供的旧房照片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3.不动产的变更以登记为主,原告并未将产权进行变更登记给被告,因此产权并未发生变动。
三、总结启示
通过咨询解答,让当事人在法律视角上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解决了当事人的困惑,同时律师建议也为当事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思路和方向,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2017.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