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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巴公镇西四义村典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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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 马凤鸣
一、基本情况
刘某一与刘某二系一母同胞兄弟,刘某一及其妻子、长子、次子与刘某二共同居住在巴公镇村中老房内。刘某一由于居住拥挤,后与妻儿申请宅基地后,借钱在原宅基地上重新修筑了该争议房屋。房屋登记时因户口都在一起,便登记户主为刘某一和刘某二的父亲刘某。后刘某一全家迁居到城里,房屋由刘某二居住至今。在父母去世后,双方因房屋归属发生争议,刘某一及其妻儿遂诉至法院要求房屋归己方所有。
刘某二收到诉状后,来到我所进行法律咨询。
二、法律服务工作概述
在看到刘某二提供的诉状后,向刘某二就原告诉状中的事实部分进行逐一认定,并根据刘某二陈述的事实结合法律依据,向其进行了答辩意见的分析:
1.事实部分。当年申请宅基地之人,房产证上登记之人,皆为刘某一和刘某二的父亲刘某。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采取登记制度,故争议房屋应为二人父亲刘某所有,而非原告。
2.原告妻儿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房屋属于刘某的遗产,只有刘某的子女才有继承资格,刘某一的妻儿不具有当事人资格。
3.因为原告一家早年就迁居城里,相比原告,被告对父母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总结启示
通过咨询解答,让当事人对本纠纷在法律视角上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解决了当事人的困惑,让村民感受到,法律顾问,就在身边!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