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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宜律师以案说法之 -----陈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
时间: 2016/10/9
点击量:1625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生,大专文化,某电缆有限公司驻晋城办事员。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2014年××月××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月××日被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月××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与同事张某等人一同陪客户吃饭,期间二人均大量饮酒。下午1时许,陈某某将醉酒的张某扶回公司租用的办事处。在张某的卧室内,陈某某假借照顾张某,趁其处于醉酒状态、无反抗意识之际,将张某的衣服全部脱光,对其进行猥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张某醉酒、无法反抗之际,对被害人采取亲吻、抚摸等手段进行猥亵,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名誉及身心健康,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陈某某亲属通过对被害人赔偿取得了张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由于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对于陈某某所涉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存在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陈某某系酒后乱性,清醒后及时停止了猥亵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陈某某饮酒是由于正常应酬,并非为了实施犯罪而蓄意为之。被告人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陈某某与张某共同租住的客观条件也并非其本人创造,而是公司安排所致。在长达半年多的合租生活里,双方相处融洽,陈某某也时常关照张某。具体到本案,陈某某先是在张某醉酒后出于照顾其的善意将张某搀扶回房间,猥亵行为系在特定时空下临时起意所实施,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在案发后也通过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启示录: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强制猥亵男性同样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发生性交。然而,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的认定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区分二罪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二罪在客观方面虽然表现类似,但并不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此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性交行为,则应认定为强奸罪未遂。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完成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一旦被害人不同意,行为人就应当立即停止,否则会转化为强奸罪。

工作中难免会有应酬,有应酬难免就会饮酒。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喝酒前要牢记:酒后不开车,酒后不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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