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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请假算旷工?不算旷工?说法来了!
时间: 2021-07-30
点击量:1816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日,张某与某酒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多次续签《劳动合同》至2019年9月30日。约定某酒店公司对张某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张某工作一日休息一日。


       2019年7月1日,张某因病去医院诊疗,通过微信向部门负责人请病假一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张某请假的信息后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2019年7月3日,某酒店公司以张某6月30日至7月2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三日为由,作出给予张某扣罚三日工资和罚款600元的处罚。同日,某酒店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张某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11日,张某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酒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54569元。


       2019年8月27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酒店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2018年和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47295元。张某、某酒店公司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工作时间为工作一日、休息一日,在某酒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张某收到新排班表的情况下,6月30日应为张某休息日,故不能认定张某6月30日旷工。


       张某于2019年7月1日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并向部门负责人微信请病假,收到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可视为部门负责人同意张某的请假申请。


       按照某酒店公司单位的《休病假管理规定》的规定,遇突发情况,张某应当同时向行政人事部及部门负责人电话备案,张某没有同时向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电话备案,在履行请假程序上存在瑕疵。尽管如此,但张某提供的门诊收据、疾病诊断书证实张某于2019年7月1日确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的事实,故不宜认定张某2019年7月1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


       因此,某酒店公司以张某违反单位规定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连续三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就2007年10月至2017年4月存在加班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2017年5月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张某有证据证明,予以支持。


       张某主张2013年至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其中2013年至2017年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2018年和2019年,张某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每年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某酒店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共67375元。


       法官说法

       公司在做出规章制度变更、人事变动、岗位调整和排班变化的时候应及时告知全体员工,确保员工的知情权。


       在公司做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决策时,广大劳动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善于收集证据,及时通过工会、仲裁、法院等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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