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晋法网—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资讯中心
联系我们
晋城总所:15735605999
太原分所:0351 - 7965666
 
总所地址: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万达广场写字楼19层
详细内容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 2018/7/19
点击量:6630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12号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0
】【打印此页】【收藏此页】 
上一条: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网站首页律所介绍律师团队服务范围业务专长联系方式成功案例在线咨询
免费咨询热线:15735605999(晋城总所)0351 - 7965666(太原分所)
单位地址: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万达广场写字楼19层 版权所有:晋法网—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备案号:晋ICP备2022004086号 技术支持:天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