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共7章44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
特色之处一
规定用工之日是劳动者到单位报到之日(第8条)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8条: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
特色之处二
界定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1条)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1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色之处三
明确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截止时间(第27条)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特色之处四
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第13条)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特色之处五
对矿山用工提出了特殊要求(第14条)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 :招用劳动者从事井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井下工作的要求,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特色之处六
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上升成为法律要求(第17条)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特色之处七
规定了劳动合同协商中止的情形(第24条)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特色之处八
加强了对特殊人群的保护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包括内退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山西省劳动关系处副处长贾新明的观点是该人员不适用劳动关系,适用民事经济关系);勤工助学人员(包括实习学生,但山西省劳动关系处副处长贾新明的观点是不适用劳动关系,实习学生的实习任务是学业的组成部分之一,可以根据工作量适当给付报酬,即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违法);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人员;患病人员(患病人员的医疗期可以参照《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特色之处九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签订集体合同(第32条)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