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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美籍华人石先生2015年1月通过某知名网络相亲平台认识了长期在深圳工作的香港籍刘小姐,二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婚前女方以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石先生借款300万元现金,但未签署借条;6月石先生全款出资1600万元在深圳购置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女方名下。之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女方立即出售上述房产,直至石先生当面咨询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深圳涉外离婚律师,刘小姐已成功出售其中一套房产并携售房款和借款金额逃至香港。另一套房产在挂牌销售中。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刘小姐是否构成“婚姻”诈骗罪,石先生报警后警方是否应当受理,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刘小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本案涉及财产本属于石先生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刘小姐取得他人财物后迅速出售转移甚至逃离至国外,其主观上具有排除被害人占有并继续使用、受益和处分财物而不予归还的意愿,其显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其次,刘小姐在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的欺骗行为,且其之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了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刘小姐的借款及与石先生结婚等欺骗行为正是导致被害人石先生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处分的原因,二者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欺骗行为,被害人是不会同刘小姐恋爱结婚,更不会将房产登记至其名下。
最后,被害人石先生基于认识错误而将自己的现金转账给刘小姐及买房至刘小姐名下是一种“处分行为”,被害人是因刘小姐的欺骗行为而处分上述财产的。
综上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刘小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犯罪,本团队深圳涉外离婚律师在接受石先生委托后与团队专业刑事诉讼律师联手制定详尽方案,指导其收集取证并控告刘小姐,现案件已成功立案侦查。
【律师提醒】
我国刑法并未将婚姻关系规定为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即便办理了结婚登记,还是有“婚姻”诈骗的可能性。随着我过单身男女比例的增加,婚姻诈骗的案例越来越多,尤其是处在急于想结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对象阶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并加强防范:
第一,在结婚登记前,最好不要有经济往来,特别是大笔的经济往来,如大额的借款等等。
第二,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对刚接触、不太了解的人,要多留个心眼,保持警惕,注意鉴别对方的许诺和自我介绍。骗子在行骗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绽的,只要稍作留心,并审慎调查,就能从中发现问题。
第三,不要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如果认识了想与之结婚的异性,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对于初次认识的异性,一定要审查其身份证。
第四,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把材料以书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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