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晋法网—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晋城总所:15735605999
太原分所:0351 - 7965666
 
总所地址: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万达广场写字楼19层
详细内容 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如何认定盗窃中的接应行为?
时间: 2016/9/30
点击量:1596
【相关案例】
    何某与朱某密谋到网吧盗窃手机,便联系韦某要求其驾驶车辆接应,并承诺事后给予车费100元。后韦某驾驶小轿车搭载何某与朱某到某网吧,由韦某在外接应,何某与朱某进入网吧将他人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苹果牌手机盗走。后何某与朱某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韦某听到消息后便躲了起来。那么,韦某驾车接应何某与朱某,是否也涉嫌犯盗窃罪?韦某驾车接应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
【律师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何某与朱某以非占有为目的,进入网吧将他人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苹果牌手机盗走,且他们窃取的手机价值已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盗窃罪,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韦某明知何某与朱某去盗窃,为获得100元车费仍答应驾驶车辆去接应他们,对他们的盗窃行为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因此,你朋友韦某主观上不仅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共同作案的行为,系涉嫌盗窃犯罪的共犯,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0
】【打印此页】【收藏此页】 
上一条: 衣可绮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诉周宝 下一条: 取保候审逃跑后又投案算自首吗
网站首页律所介绍律师团队服务范围业务专长联系方式成功案例在线咨询
免费咨询热线:15735605999(晋城总所)0351 - 7965666(太原分所)
单位地址: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万达广场写字楼19层 版权所有:晋法网—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备案号:晋ICP备2022004086号 技术支持:天狐网络